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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茂清:民间借贷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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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3

    近年来,民间借贷迅速发展。据2011年9月30日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发布的《中国民间借贷分析》报告,民间借贷规模近两年大幅上升,估计余额达到3.8万亿元。
 
    民间借贷对于拓展企业融资渠道、缓解银行借贷资金不足的矛盾起到一定促进作用。然而,民间借贷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只有正视这些问题,积极应对,将其纳入规范发展的轨道,才能对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
 
    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
 
    作为我国信用体系中的一种非正规信用形式,民间借贷长期以来处于法律地位不明确的尴尬地位。至今为止,没有一部专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法规,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若干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存在以下缺陷:
 
    一是少而分散,不成体系。
 
    二是以司法解释为主,制定的初衷以判案为目的,没有从专业法规的角度对民间借贷行为予以规范。
 
    三是部分调整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例如法律法规对区分正常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等规定不详,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民间借贷的界限。
 
    四是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如征信法律体系不健全等。
 
    为避免民间借贷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带来的各种问题,必须加大力度进行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以积极、稳妥、合理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一是建立完善民间借贷法规。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这在国际上早有先例,例如中国香港地区有《放债人条例》,南非有《高利贷豁免法》,等等。当前我国应首先考虑的,是组织制定《放贷人条例》,对民间借贷的主体、监管部门、工商登记、交易范围、资金来源、利率限制、风险控制、法律责任等做出系统、细致的规定。
 
    二是明确界定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标准。有些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在表现形式上类似,导致有时对同一行为的性质有不同的认识,并产生很大的争议,因此必须从行为的目的、对象、资金来源、造成的危害或损失等因素综合考虑,详细制定标准,明确界定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界限。
 
    三是加强对民间借贷中介的管理,制定《民间借贷中介管理办法》。用法律的形式对民间借贷中介的性质、主体资格、广告行为、运作形式等予以规定,从而充分且规范地发挥其为民间借贷双方牵线搭桥,活跃市场的作用。
 
    四是加快民间借贷征信体系建设。依托现有的征信系统,将民间借贷信息纳入征信体系管理,以法律的形式强制规定民间借贷的双方承担的职责和权利,让民间借贷的运作更加透明化,防止出现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用风险、道德风险。
 
    目前国家已公开承认,民间借贷不是违法的。但其目前并没有国家法律的明确支持,也不是完全合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给民营企业的大概不到10%。民营企业融资难,很饥渴。
 
    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
 
    在市场中,利息是资金融通的价格,既然属于价格,必然涉及对价格管制的争议。即使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西方国家,也一直对此存有重大分歧。主张废除利率控制的学者本杰明(Jeremy Bentham)认为,有健全理智的人都不应当反对贷款过程中的议价。反对者则认为,他的这一主张完全是理想主义的,根本没有现实的基础。
 
    国内主流学者认为,对此问题的讨论,一定要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阶段,否则毫无意义。
 
    就我国的情况看,目前,金融改革尚未完成,居于垄断地位的金融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国有企业,中小企业尤其民营企业普遍面临金融歧视。在这一背景下,民间借贷双方的实际地位并不平等,放贷人相对于借款人具有明显的优势地位,借贷双方之间缺乏讨价还价的实力保障,不具有公平交易的现实基础,依靠放贷人之间的竞争来保证借款人承担合理利率的贷款市场还没有形成,如果没有法律的限制,往往产生不公平交易,直至形成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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